《意見》提出,要建立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。一是依法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,對外出務工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提出具體要求,明確加強家庭監護監督指導的具體措施。二是落實縣、鄉鎮人民政府和村(居)民委員會職責,明確縣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責任,要求鄉鎮人民政府(街道辦事處)和村(居)民委員會及時掌握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,加強對家庭監護的監督、指導,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照料。三是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,明確教育部門、中小學校在農村留守兒童學習教育、心理健康、生活照顧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職責任務。四是要求各級工會、共青團、婦聯、殘聯、關工委等群團組織發揮優勢,積極為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提供關愛服務。五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,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、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、志愿服務組織等社會力量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專業服務;支持社會組織、愛心企業舉辦農村留守兒童托管服務機構。
《意見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建立健全了包括強制報告、應急處置、評估幫扶、監護干預等環節在內的救助保護機制,規定了強制報告情形,確定了強制報告主體和受理主體,細化了應急處置措施,明確了評估幫扶主體,強化了監護干預措施。
《意見》按照標本兼治的思路,提出了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的長遠目標,強化了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保障措施。要求各省(區、市)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,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領導機制。國務院將適時專項督查《意見》執行情況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