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東:實施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》保障殘疾青少年接受義務教育
2012-04-02 16:27 2012年4月2日今日文教A10版 陳樹三 陳有為
本報訊 3月27日,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提請審議《山東省實施【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】{修正草案}》規定,對已到上學年齡卻無法進入校園就讀的殘疾兒童,市、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教師和社會志愿者送教上門;特教機構撥付給殘疾學生的公共經費,要高于普通教育機構學生的6倍以上標準執行。草案還規定:教育機構如不接受殘疾兒童入學或擅自附加額外條件,拒絕為殘疾兒童送教上門或無正當理由開出殘疾學生的,將由有關部門責成改正。拒不之改正的,將追究相關領導的法律責任。
(本報通訊員 陳樹三 陳有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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