哈爾濱:學校和敬老院等10類場所禁放煙花爆竹
2011-12-27 10:55 新華網 強勇
新華網爾濱12月23日專電,為做好元旦、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,哈爾濱市近日明確要求學校、幼兒園、敬老院、醫療機構等10類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,違者將被處以警告或最高500元的罰款。
根據新制定的《哈爾濱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管理辦法》,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包括學校、幼兒園、敬老院、醫療機構;車站、碼頭、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;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;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房頂、陽臺、窗口、樓梯、走廊等10類場所。
此外,《辦法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以下幾種行為:向行人、車輛、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;在高層建筑、構筑物上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等。
(記者 強勇)
根據新制定的《哈爾濱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管理辦法》,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包括學校、幼兒園、敬老院、醫療機構;車站、碼頭、機場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;易燃易爆物品生產、經營、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;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;房頂、陽臺、窗口、樓梯、走廊等10類場所。
此外,《辦法》規定燃放煙花爆竹不得有以下幾種行為:向行人、車輛、建筑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;在高層建筑、構筑物上垂吊燃放煙花爆竹等。
(記者 強勇)
